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9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现住山东省东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2时11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白色起亚小型轿车,沿新郑市龙湖镇翠竹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育才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9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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