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20〕83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8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萧山区****店长,户籍地河南省社旗县**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因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9日23时09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豫R52****小型普通客车,由杭州市萧山区**市场驶往萧山区**街道**小区,其沿萧山区建设四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萧山区建设四路新农都地铁站(在建)地方时,被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8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杜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据制作说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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