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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6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镇**村**组。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10时43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苏K****1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榆次区汇通路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郭某某口腔中的酒精含量为105.7mg/100m1。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经鉴定:从送检郭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85.25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无犯罪记录,表现良好。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郭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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