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69********,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毕业,正阳县**医院职工,住河南省正阳县真阳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Q*****白色**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正阳县**路北头附近,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查询郭某某有机动车驾驶证C1证,经鉴定郭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9.53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郭某某无前科,到案后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未发生事故,寻找车位被查获,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郭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