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武威市凉州区**镇**村村委会会计,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凉州区刘沛社区附近一酒店饮酒后,驾驶甘H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凉州区雷台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翠微南路北口十字路段时,被凉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6.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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