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寨**楼**组**号。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3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苏CG****号小型轿车,沿207乡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07乡道10公里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静脉血中检见乙醇成份,含量结果为:91.8mg/100mL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涉嫌危险驾驶罪。现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犯罪情节较轻,饮酒含量刚刚达到定罪标准,没有前科劣迹,无其它从重处罚的情节,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遂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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