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苏检二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乡**村**组**号,现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园**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2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冀D****6号牌别克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北街满融路口附近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在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9.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