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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705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现住址: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工作单位:宣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业:**,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 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30日23时许,被不起诉郭某某驾驶冀GF****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宣化区钟楼大街与柳川河东路交又口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后经抽血并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1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较低,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郭某某又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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