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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住康保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康保县人民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晚8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冀GZ****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康保县永安大街西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郭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1.7mg/100ml。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血液酒精含量未超过100mg/100ml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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