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村**路**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5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正定县正港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正港线11公里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郭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7.84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郭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此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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