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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5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正定县正港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正港线11公里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郭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7.84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郭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此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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