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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6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乡**村**号,住址与户籍所在地相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2020年3月18日17时许,郭某某饮酒后驾驶绿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沿**乡**村水泥道路上由东向西行驶,被北代派出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所送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32/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车辆为电动三轮车,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较低,主观上对于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并无明确的认识,虽经鉴定为机动车,但结合当前对此类型车辆的管理现状,应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郭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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