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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93********,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涞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2时许,武志峰带领民警刘宏喜等四人在涞源县**路至**路段处执行测酒任务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冀F***的**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驶来,经现场对驾驶人郭某某进行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0mg/100ml,经保定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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