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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藁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05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号,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5时08分,郭某某饮酒后驾驶冀B*****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藁城区岐银线与新赵线交叉口处南1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3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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