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藁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5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区**镇**村**街**号,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区**洲**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5时08分,郭某某饮酒后驾驶冀B*****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藁城区岐银线与新赵线交叉口处南1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3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