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30199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大陈镇**村**街**巷**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管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308国道南5000米方村南口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石栾南警务站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6.22 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危害不大,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起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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