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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高检公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6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住户籍地,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 在石家庄高新区信工路与祁连街交口处被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30mg/100ml。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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