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高检公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6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住户籍地,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 在石家庄高新区信工路与祁连街交口处被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30mg/100ml。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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