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22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人,现住本村,无业。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蒙AG****号小型越野客车,沿衡水市桃城区大庆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桥北街交叉路口时,与沿大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左转弯杨某某酒后驾驶的冀T0****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所送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6.86mg/100mL。从所送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61.14mg/100mL。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某承担同等责任,杨某某承担同等责任。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