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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卫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31985********,汉族,本科毕业,新乡市**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大道**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新乡市公安局洪门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1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黑色雅马哈二轮燃油摩托车沿高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村路与西华大道交叉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郭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91.4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之规定,郭某某达到醉酒标准。经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郭某某驾驶的燃油二轮车属于机动车中的普通摩托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且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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