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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51963********,汉族,小学文化,瓦匠,住本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本市**街道**村**桥**号)。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9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M4****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济川街道车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与新碧路的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1mg/100ml,属醉酒驾驶。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

2.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依法出具的《检验报告》;

6.泰兴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拍摄的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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