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15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02198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D3****2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在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文昌路越秀南路路口时于车内睡着,后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9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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