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8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镇**社区**委**组**号,现住三亚市天涯区**路**小区**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其朋友在三亚市天涯区河西路春园海鲜广场附近的大排档饮酒吃饭,期间郭某某饮用了6瓶550mL的啤酒。次日0时50分许饮酒结束,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BG****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三亚市天涯区河西路春园海鲜广场向三亚市天涯区河东路凤凰水城小区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天涯区“图雅”幼儿园路段时被公安干警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2mg/100mL,公安干警随即将其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2.书证:查获经过、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酒精呼气检测单等;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郑如翔
检察官助理:刘 玲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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