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现住海口市龙华区美兰区**路**大厦**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琼A2****小货车驾车到海口市龙华区南沙路金龙新村常德肠子馆跟杨某某一起吃饭喝酒。期间,郭某某喝了一瓶海马贡酒和一罐青岛2000啤酒,22时许,郭某某饮酒后独自驾驶琼A2****小货车从南沙路离开,当其行驶至海口市龙华区南沙路城堡幼儿园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拦下检查,交警发现郭某某有酒驾嫌疑,便当场依法对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5mg/100ml。随后,交警依法将郭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郭某某血样中的酒精浓度为1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悔罪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吴 健
2021年1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