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号,住涿鹿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涿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0时59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悬挂号牌为冀G9****号的小型客车,行驶至轩辕路与陵园街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抽取其静脉血进行化验, 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1.32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