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镇**村**号,住涿鹿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涿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0时59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悬挂号牌为冀G9****号的小型客车,行驶至轩辕路与陵园街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抽取其静脉血进行化验, 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1.32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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