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82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现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2时44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皖F*****的白色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南湖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南湖路与桓谭路交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27.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
2.证人樊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至正司鉴[2020]毒鉴字第313号;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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