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湄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79********,汉族,中专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镇**村**组,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10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8时许,郭某某在湄潭县湄江街道滨江豪苑鱼水湾酒楼与他人吃饭饮酒。当晚21时10分许,郭某某驾驶贵CP****号小型轿车沿天文大道往太阳城方向行驶。当晚21时18分许,郭某某驾车行驶至湄江街道中山西路新世纪转盘1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带其到医院抽血送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郭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1.86mg/100ml。
2020年1月8日,郭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无前科、系初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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