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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4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5********,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湘潭县**镇**村**组。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19年45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湘C*****小型汽车,沿湘潭县易俗河镇大鹏路由西往东向行驶,途经牛头岭社区居委会门前时,被正在该处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当场呼出气体检测,酒精含量为88mg/100dl。后湘潭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郭某某取血送检。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08mg/100d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颜某某的证言;被不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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