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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一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8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独自在其漳浦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家中喝酒,后驾驶闽E*****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沿深六线往某某镇某某村方向行驶,至某某村某某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郭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98.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险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一款,对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予以训诫。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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