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41975********,汉族,初中文化,淮北市**工人,安徽省淮北市人,现住淮北市相山区**路**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淮北市烈山区**村**楼**栋**号)。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皖FG****号小型汽车载乘刘某某,沿S235线自北向南行驶至濉溪县双堆集镇王庙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01mg/100m1,后经抽血检测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5.4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9月7日郭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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