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市**区**路**号**室,住甘肃省**市**区**村**厂家属院**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时27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甘A*****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州大学第二医院附近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8.2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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