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刘某某、杨某某在环县“**KTV”烧烤店吃饭,期间,郭某某饮用“西夏X5”牌啤酒约四瓶。20时许饭局结束,郭某某驾驶停放在烧烤店门口的甘M*****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211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环县**镇**村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木钵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57mg/100ml,遂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带至环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5月7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34.44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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