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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汉族,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94********,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住环县********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刘某某、杨某某在环县“**KTV”烧烤店吃饭,期间,郭某某饮用“西夏X5”牌啤酒约四瓶。20时许饭局结束,郭某某驾驶停放在烧烤店门口的甘M*****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211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环县**镇**村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木钵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57mg/100ml,遂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带至环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5月7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34.44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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