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下岗工人,甘肃省陇西县人,现住陇西县**镇**小区**号楼**号。无前科。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5日22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甘J*****号小型桥车沿陇西县文峰镇铁路货场路段行驶,当行至货场门前时被陇西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郭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1.5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酒精检测结果单等;2.证人雷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1.57mg/100ml,再无其他严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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