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登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4101851973********,现住登封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6时06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豫A*****小型汽车,沿登封市东华镇东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华镇派出所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郭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5.0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认罪、认罚,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且无发生交通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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