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8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66********,汉族,大专文化,国家税务总局盘州市税务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红果镇县**宿舍**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贵BG****号小型轿车从盘州市**镇往**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小地名为“**”处被查获,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依法提取血样送检,其血液中定性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5.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