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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0〕0000000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农民,户籍地贵州省石阡县**乡**村**组,住石阡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石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到石阡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郭某甲家喝酒,后到石阡县城玩耍。21日凌晨,其驾驶贵D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石阡县人民医院附近往城南温泉方向行驶。1时许,当该车行驶至石阡县汤山镇北门路段时造成其驾驶车辆失控倒地的道路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在处警中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随后,被带至石阡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42mg/10Oml。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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