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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二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公司员工,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1时许,被不诉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云A9****号牌小型轿车从晋安区远洋路梅园大酒店出发,途经远洋路,后拐至福光南路,沿福光南路由北往南行驶,2020年9月15日21时14分许,行驶至台江区福光南路(鳌港路至鳌峰路)路段附近时被民警查获,后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诉人郭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99. 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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