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二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公司员工,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1时许,被不诉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云A9****号牌小型轿车从晋安区远洋路梅园大酒店出发,途经远洋路,后拐至福光南路,沿福光南路由北往南行驶,2020年9月15日21时14分许,行驶至台江区福光南路(鳌港路至鳌峰路)路段附近时被民警查获,后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诉人郭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99. 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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