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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66********,回族,高中文化,系福安市**人民政府综合执法中队队长,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安市**街道**号,现住福安市**街道**路**号。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7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本案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3月2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福安市阳头街道横街头沿阳头桥、解放西路、解放东路往福安市城南街道鹤兴南路方向行驶,行经解放东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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