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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二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籍地福建省福清市******号,现住福清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福清市龙田镇街一朋友家饮酒后,从福清市龙田镇政府附近路段驾驶闽A3****二轮摩托车往海口镇方向行驶,途经龙田镇东营村路段因驾车操作不慎致其本人摔倒受伤。经群众报警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福清市公安局民警在福清市第二医院查获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并对其提取血液样本。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所检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2020年11月10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主动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闽A****二轮摩托车

2.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行驶路线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无违法或者犯罪前科,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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