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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3********721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13时4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辽宁省绥中县******村路段被交警当场查获。经过对郭某某的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含量146mg/100ml;经检验,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每100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24.54毫克。结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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