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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82********,汉族,自贡市人,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2012年8月因吸毒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川C1 ****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自贡市自流井区富台山隧道时被民警查获。郭某某的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0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抽血待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05.2mg/100ml。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郭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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