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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二部刑不诉〔2020〕87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浙江省**。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且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驾驶浙CH3****小型轿车,由苍南县灵溪镇车站大道往建兴东路方向行驶。当日1时7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车途经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与东仓路交叉口路段时,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李德前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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