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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莫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旗**镇**村,现住莫旗**镇**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莫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莫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1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辽M*****号黑色马自达小型轿车行驶至莫旗尼尔基镇中达加油站附近时,被莫旗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被鉴定人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07.60mg/100ml。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20年10月13日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同时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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