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汉族,现年29岁,(****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住蒲城县城关镇泰安小区,户籍地:蒲城县**镇**路**园***号附**号。身份证号:610526********521X。
郭某某自幼上学,初中毕业后在外打工至今。2015年7月17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C1”,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7日01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8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县东环路烙铁烧烤店门前时,被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三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郭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01.09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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