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城检刑不诉〔2021〕4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92********,汉族,专科,西安市**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镇**村**组**号,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小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02月0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陕A****7白色福特牌小型轿车沿长缨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康复路北口时,遇交警新城大队民警检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醇浓度为87.9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相对不起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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