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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镇**村**村**号,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镇**村**村**号,现住余庆县**镇**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1月30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粤B8****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余庆县关兴镇往松烟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湄黄线27km+200m处时,被余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郭某某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3mg/100ml, 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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