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66********,初中文化,四川省通江县人,住通江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持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摩托车,由通江县诺江镇一完小路段往蜀景首席方向行驶,21时许,当该车行驶至通江县诺江镇三碗茶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往通江县新区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检。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郭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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