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68********,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现住镇远县**镇**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日被本院取保候审。1984年3月8日因犯强奸罪被镇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20时34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贵HK****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镇远县舞阳镇西门街路县医院10米处被镇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6mg/100ml,经血液检测鉴定,其乙醇含量为124.03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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