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77********,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住阜宁县**镇**居委会**组**号。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12月15日退回阜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1年1月11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阜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0月1日19时许,郭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阜宁县阜城镇济南路渔深河大桥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所送郭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9.1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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