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165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3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峡江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县**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粤S*****小车行驶至南昌市青云谱区南昌深圳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二号门口段时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郭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0.41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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