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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74********,汉族,技校文化程度,******管理中心****部职工,户籍所在地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17日20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鲁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东营区菏泽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太行山路路口西侧处时,与同向行驶至此处高某某驾驶的黑B*****号(临时号牌)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郭某某驾车逃逸。郭某某于当晚被查获。经检验,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1.9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认定的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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