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66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79********,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群众,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费县**镇**村**组**号,现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桥中段时,撞至非机隔离护栏,造成护栏及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已赔偿护栏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