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弥检一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3********,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家住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1年1月15日退回弥勒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1年2月15日补查重报。
弥勒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20年8月24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弥勒市**镇**村委会**村“**牛肉馆”,与同村的朋友姜某甲、姜某乙饮酒,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云******的皮卡车,在牛肉馆门口遇到朱某某驾驶的一辆号牌为云******的小轿车,双方在会车时因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未关远光灯引发口角,随后朱某某拨打110举报郭某某酒驾,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立即驾车载着朋友姜某甲从**牛肉馆门口出发,沿**村街道行驶至姜某甲家门口让姜某甲下车回家,然后郭某某驾车回家。当晚23时40分许,西一派出所民警根据报警人提供信息,在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找到郭某某,经口头询问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承认当晚在牛肉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回家的事实。经对郭某某现场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呼吸酒精检测结果为94mg/100ml,为进一步查明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的违法犯罪事实,民警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郭某某,扣留了郭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将郭某某带至弥勒市西一卫生院进行血样提取以备检验。2020年8月26日,弥勒市公安局西一派出所将提取的郭某某血液送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并出具云永司鉴[2020]毒鉴字第060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结果为:送检的郭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成分,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14.47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弥勒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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